(產品)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

(建筑材料工業技術監督研究中心,陳斌)


一、前期調研

通過前期調研和標準相關性查,查詢國內或國內外相關標準的情況,確定國內無現行標準。

二、申請立項

有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歸口管理的,通過相關專業委員會申請立項。無歸口專業委員會的,報上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申請立項。

注:國家標準申請立項須提供國家標準草案。

三、標準立項公示

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立項審查后,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公示。

四、批準立項

公示過程中無異議,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立項,下達標準計劃。

五、標準啟動(第一次工作會議)

標準計劃下達后,標準負責起草單位(計劃下達給的單位)即可召集企業、科研院所、質檢機構、用戶、行業協會、行業專家召開標準啟動(第一次工作會議),第一次工作會議要協商確定標準的內容,產品類標準中的技術項目(宜多)、初步確定技術指標和試驗方法,形成標準工作組討論稿,征集試樣樣品,安排第一階段驗證試驗工作。

六、標準第二次工作會議

第一階段驗證試驗結果出來后,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經過對試驗試驗結果的統計分析,第二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標準技術項目,保留能準確反應產品性能的項目;技術指標根據驗證試驗結果和國際和先進國家標準或產品技術指標確定;試驗方法盡量采用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中的試驗方法。

如第一階段驗證試驗無法完成標準技術項目、指標、試驗方法的驗證,或收到新技術項目的建議,應收集樣品,開展第二階段驗證試驗甚至第三階段驗證試驗,直至標準完善。

七、標準征求意見公示

驗證試驗完成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向社會和行業內通過公示、向具體單位和個人發郵件或信函的方法公開征求意見。

八、標準第三次工作會議

征求意見返回后,召集專家對返回的意見進行討論處理,包括采納、部分采納和未采納三種處理意見,未采納和部門采納的意見應給出理由。

最后形成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等相關文件,報送歸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如有)或上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申請召開標準審查會。

九、標準審查

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通知召開標準審查會。審查委員應包括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和用戶代表,還可以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標準審查。

十、標準報批

根據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經標準起草小組協商一致,形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相關文件,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要求文件格式和數量,報歸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如有)或上級標準化管理部門。

十一、標準報批公示

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并公示。

十二、批準發布

公示無異議,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公告,標準正式出版。

十三、標準宣貫

標準發布后,可由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組織召開標準宣貫會議,以使新標準為生產企業、質檢機構、設施施工單位、用戶等了解新標準,按新標準組織生產、檢驗和應用。

十四、標準復審

標準實施一定年限后,或標準在實施過程如發現問題,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組織復審,提出標準修訂建議或標準修改單。